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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香港是中國壹級地方行政區。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實施。”

根據2005年6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增加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效的全國性法律為***12:

關於中國人民首都、歷法、國歌、國旗的決議。

中國人民國慶節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個回答可能有時效性,寫在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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