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5年6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增加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效的全國性法律為***12:
關於中國人民首都、歷法、國歌、國旗的決議。
中國人民國慶節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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