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則來源於原始社會黃帝時代“師法”(易經,師)的故事。黃帝命令淩倫把竹竿砍成竹筒,鉆孔,用嘴吹,發出各種聲響,指揮部隊進退。竹筒的聲“法”體現了軍隊的紀律,具有軍法和戰時指揮的功能,並引申出“規範”的含義。“不同的規範是統壹的”,具有軍事懲罰意義的,以後就叫法律。後來商鞅變法“改法為法”,以“法”作為新制定法律的總稱,但其影響並不僅限於秦國。雲夢秦簡《為官之道》摘錄了李(X)的家法和生活法,說明至少在秦始皇統壹以前,魏就已經使用了法的名稱。法律不僅是壹部綜合性法典,也是壹部單獨的法規。此後,中國的官方法典全部稱為法律,秦律被漢朝繼承,稱為“九法”;漢律被改編成曹魏的“新法”;西晉太史律為東晉南朝所采用。北周有“北魏法”、“大齊法”、“大齊法”。隋朝有“皇法”;有唐代最具代表性的唐律及其討論。明朝有壹部《大明律》,後來清朝改稱《大清律》。但在民國立法中,法典由“法”變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