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員工口頭辭職,員工未及時補交書面辭職申請和手續,未確認口頭辭職內容的,口頭辭職無效;
第二,如果及時補齊了書面辭職申請和手續,也確認了口頭辭職的內容,則口頭辭職有效。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