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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保密津貼和競業限制是什麽意思?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密津貼在合同履行期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在員工離職後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必須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企業在員工在職期間支付的保密津貼性質的補償,不能代替員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角色不同。保密費是用人單位為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而給予勞動者的津貼;競業限制補償是對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即對勞動者就業權利受到限制的補償。

其次,繳費時間不同。保密費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是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

最後,強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是員工忠實義務的自動延伸,所以壹般情況下保密費可以交也可以不交。由於競業限制是對員工離職後壹定期限內重新就業的限制,從公平的角度來說,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法律也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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