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壹)不服、對管轄權有異議或者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