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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最長租賃期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最長期限為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壹切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時,雙方需要依法簽訂合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流程:

1,村集體召開兩委會議,研究決定租房意向。與會人員同意後,形成書面報告,報請上壹級政府批準;

2.明確審批後,啟動租賃程序,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租賃土地進行評估,同時由村兩委研究制定租賃方案;

3.評估後,結合評估數據,完善出租方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完善、通過出租方案;

4.租賃計劃正式上報上級政府和外資辦審批;

5.租賃方案經批準後,公示租賃信息,制定拍賣、競價方案,確定租賃底價,委托第三方公開拍賣、競價,或邀請上壹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協助公開拍賣、競價,成功後收集相關材料並備案;

6.由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效的登記制度,受讓人應當依法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申請不動產登記,否則無法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物權。

綜上,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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