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勸退的,公司將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單方違規辭退員工的,按經濟補償金標準雙倍賠償;
3.如果因為用人單位可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辭退勞動者,壹般是沒有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辭職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麽?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辭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