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1)壹方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補助;(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和醫療生活津貼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六)從夫妻財產中扣除的士兵恢復費和自謀職業費部分,屬於士兵個人財產;(7)壹方婚前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租金所有權確定為登記在冊的見義勇為人員所有;(八)夫妻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僅贈與自己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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