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狀況、氣候條件和水資源儲備需要,制定地下水儲備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除特殊幹旱年份和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控制、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和系統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