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咨詢
第三,人民調解
四、律師函收集
動詞 (verb的縮寫)債權催收公告
不及物動詞支付實物貸款
七、申請支付令
八、行使代位權
九。行使撤銷權
X.行使抵銷權。
XI。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十三、協調借款人的資產重組。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
十五。提起訴訟
十六。仲裁
十七。公證
十八、獎勵
十九。委托收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