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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的法律性質

提單的法律性質是承運人收到貨物或貨物發運的收據,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並可以轉讓的所有權憑證。

1.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裝運貨物的收據。

壹般來說,提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表明貨物已被承運人收到或裝船。但在實際業務中,貨物裝船後,根據負責監督裝貨的大副出具的大副收據;海上集裝箱運輸是港口站簽發的正本碼頭收據,作為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裝運貨物的收據。

2.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

當托運人持托運單或委托書(票據)在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處訂艙位時,班輪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可稱為“要約”。如果承運人能夠滿足托運人的要求,接受訂艙,確定船名、航次和提單號,並在提單上簽字,則可謂“承諾”,即認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

委托人和發貨人就是根據這個協議安排貨物運輸的。如果有爭議,當然也要以本協議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權利憑證和流通單據。

根據提單的定義,承運人應當按照提單的規定交付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提單持有人,不管是誰,只要能提交提單,承運人保證不會問提單從哪裏來,甚至不會調查如何合法持有提單。因此,提單持有人是物權的所有人,充分說明提單是物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轉讓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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