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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裁定書屬於裁判文書。根據法律規定,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執行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常見的文體。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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