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土地管理第六十二條等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夠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只能享有壹處。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壹並轉讓,必然導致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違反宅基地使用權身份限制的規定。
其次,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允許農民的房屋自由買賣,就意味著以與房屋相連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進行買賣,本質上是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非農建設,因此被本條例所禁止。
三、1999國務院規定:“農民的房屋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讓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購買的違章建築和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