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保證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壹項基本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意味著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因其民族、種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務而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法治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由法律調整,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法律權利和義務上,無論是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還是社會權利,最終都體現在法律權利上。沒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其他權利無從談起。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實現權利的基礎,也是公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前提和條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也是法治國家必須堅持的憲法原則。作為壹項憲法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包括以下內容:(1)任何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換句話說,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不允許有的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也不允許壹部分人不享受權利而履行義務。國家平等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要求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定義務。(2)任何公民都應受法律約束,不存在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違反法律的人都應該受到調查。(3)所有公民執法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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