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執業獸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管理規定;(二)按照技術操作規範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四)愛護動物,宣傳動物衛生知識和動物福利。
第二十七條執業獸醫應當使用規範的處方箋和病歷,並在處方箋和病歷上簽名。未經個人診治,不得開具藥物、填寫診斷證明和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獸醫從業人員不得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八條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采取檢疫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疾病時,不得擅自救治。
第二十九條執業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不得使用偽劣獸藥和農業部禁用的藥物及其他化合物。執業獸醫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其所在單位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三十壹條執業獸醫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壹年度的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註冊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