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照法律規定由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凡故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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