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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再審的區別

第壹,性質不同。申請再審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上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壹項民主權利,上訴是當事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

第二,條件不同。申請再審受時間和管轄限制,即當事人必須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訴沒有時間限制或管轄權限制。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等機關提出上訴。

第三,效果不壹樣。只要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再審;上訴不壹定導致再審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等機關發現裁判錯誤的壹個渠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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