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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惡意對待懷孕女員工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權益承擔什麽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2.女職工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1平等就業權。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就業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職業。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有權在為她們工作時獲得相應的報酬。

4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享受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法定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5.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婦女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

6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

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權利。在生病、受傷、生育和失業的情況下,婦女有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並享受國家和雇主提供的各種福利。

8.提交權。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9 .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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