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簽字人應在授權範圍內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並保存相關記錄。
2.授權簽字人應審查已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使用標準的有效性,並確保相關的檢驗和試驗活動按照檢驗和試驗標準進行。
3.授權簽字人應對檢驗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負責。
4.授權簽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有最終的技術審查責任,並對不合格的結果和報告或證書擁有否決權。
授權簽字人的責任:
1.授權簽字人應對出具的報告或證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主管檢驗檢測部門、本檢驗檢測機構和顧客負責。
2.負責滿足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的要求。
3.授權簽字人壹般沒有代理人,但在同壹專業領域可以有兩個以上的授權簽字人。
法律依據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的種類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