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靈活就業社保仍可繳納,故不視為社保斷絕,不影響社保繳納年限。
另外,領取失業救濟金也意味著失業,所以新公司可能會詢問失業原因,但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不會特別關註這些信息。畢竟失業是不可避免的,求職者不必過於擔心。
失業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貼,其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符合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滿壹年且違背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條件;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未繳費滿壹年、參保滿壹年但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三個條件之壹。
壹般來說,失業保險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領取的,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沒有就業的,可以再次申請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