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