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在建築工地工作時受傷:
(1)屬於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等費用由單位支付;
(2)不屬於工傷的,由侵權人依法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2.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