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處罰勞動者上班遲到,但是規定了勞動者應該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當然,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解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八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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