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生產以下重要工業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及其他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2、電熱毯、高壓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3、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涉及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如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照本條例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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