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行政協議須經其他機關和其他程序批準後生效的除外;
2.有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協議。被視為可撤銷的協議;
3.存在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無依據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第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第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其他機關批準後生效的行政協議,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協議未生效。
第十四條
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嚴重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