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經過近30年的發展,面向社會的法律服務質量顯著提高,專業素質在實踐中得到發展,滿足了我國基層社會和低收入群體的大部分法律服務需求,為基層和農村的穩定、和諧與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當然,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存在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只有壹個司法部在2000年的司法部60號令中對其進行了調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也有壹些法律人士認為,由於國務院保留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行政許可,其執業依據上升到了行政法規的高度,彌補了基層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其執業完全合法。基層法律服務體系與律師、公證體系同構,成為我國司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在我國律師法律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產生的,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隨著城市律師的發展,基層法律服務的地位受到質疑,基層法律工作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和不同層次的社會法律需求,探索我國基層法律服務發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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