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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婚前全款買房,另壹方婚後加名。

法律分析:1。婚前購房,且房價已全部付清的,算作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同壹財產分割。

2.首付是婚前付的,剩下夫妻各付壹份。如果房產證上列有壹方(或壹方父母)的名字,房產本身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但領證後支付的房貸部分歸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歸登記的壹方,但剩余債務由登記的壹方支付,夫妻之前支付的部分不予登記。

3.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上誰的名字,首付誰出,誰出的多,房子都是夫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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