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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需要哪些證據和材料?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以下事實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錄或者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的書面材料。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東西。3.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帶、錄像帶或者存儲在計算機中的信息源反映的聲音、圖像,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實向辦案人員所作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6.鑒定意見是指鑒定部門用專門知識研究專門問題後作出的科學判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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