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生孩子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承擔撫養責任。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參照非婚生子女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規定:“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所生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見。壹方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才能將未成年的孩子送給他人撫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