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虛假陳述的標準如下:
1,否認客觀事實的存在。如果被告否認原告起訴的事實,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或者法庭調查取得了確鑿的證據,被告也會百般抵賴。這是壹個純粹意義上的錯誤陳述;
2.陳述虛假的意思表示;
3.故意訴訟詐騙。
被告認為原告的申訴不真實,可以在提交的答辯狀中列舉事實。或者被告可以在庭審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