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單位秩序;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
4.流氓行為;
5.擾亂社會秩序的;
6、假危險,制造混亂;
7.拒絕或者阻礙執行公務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強行進入會場;
2、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3、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4.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5.向場地投擲雜物,拒不制止的;
6.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