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A結婚的程序,即結婚的形式要件,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除了法律規定的婚姻的實質性要求之外,婚姻雙方還必須滿足某些形式上的要求。只有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結婚手續,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目前各國的結婚程序主要有三種形式:(1)禮制,即結婚需要舉行壹定的儀式,結婚儀式是婚姻的法定要求。結婚儀式可分為在教堂由神職人員主持的宗教儀式、由父母主持的有見證人參加的世俗儀式和由政府官員主持的法律儀式。有些國家規定宗教儀式和法律儀式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並得到法律認可。(2)登記制是指婚姻必須向法定登記機關登記,婚姻登記是婚姻的法定要件。(3)登記和儀式相結合意味著婚姻必須登記和慶祝。婚姻登記和儀式都是婚姻的雙重法律要件,兩者缺壹不可。《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登記結婚的,應當重新登記。”可見,我國實行婚姻登記,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都必須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是我國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唯壹形式要件。男女雙方經過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後,無論是否同居,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都具有夫妻的法律關系,他們的婚姻是國家承認的,受法律保護。另壹方面,如果壹男壹女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或者同居,而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那麽他們的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選項A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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