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合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屬於違法行為。
2、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
3.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非法集資行為介紹如下:
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刑法中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行為本質。
非法集資的例子如下: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認定。如果房地產公司以資金短缺為由,聲稱會給予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直接向社會公眾借款,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至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形式多樣,往往花樣翻新。
故意逃避法律制裁,認定起來相對困難。比如以發展會員、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銷售回租物業商鋪為名,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
打著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征來認定。
集資詐騙的概念介紹如下: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單壹犯罪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壹種,是我們打擊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