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是合法的,因為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寫得很清楚,只要不損害第三人特別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權利,那麽錄音就應該作為證據。
《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配備固定或者移動錄音錄像設備,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同步文本轉換系統。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錄音中要體現錄音當事人的身份,因為只有先確定了主體,才能說雙方有什麽關系,通過錄音發生了什麽。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不清楚,錄下來的聲音自然也沒用。
錄音的時間也要在錄音中體現出來,不壹定要很清楚,但至少要能聽出大概的時間,或者邏輯上推斷出時間,或者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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