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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計獲取證據的方法

法律分析:

獲取實物證據審計證據的方法如下:1。應盡可能提取原始物證,並註明物主、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法、物證提供者;

2、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應當獲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紀要、文件、合同等材料,以及審計人員的匯總表、對賬表、分析表等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_當事人證明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的事實,證明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人民法院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

對於與訴訟保全、撤訴等程序性事項相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和相關證據,認為相關事實很可能存在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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