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妻子不願意,丈夫強迫她發生性關系。這在法律上是怎麽定義的?

妻子不願意,丈夫強迫她發生性關系。這在法律上是怎麽定義的?

妻子不希望丈夫強迫她發生性關系。法律意義上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行為,壹種是行政違法!

壹是犯罪。

如果妻子不願意,丈夫強迫她發生性關系,這是典型的強奸類型。因此,該行為被視為犯罪,因為法律對強奸作了定義。強奸是指違背女性的意誌或抑制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所以丈夫未經女性的意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典型的犯罪!

行政違法行為

如果壹個女人沒有證據或者任何東西來說明她是否願意,那麽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判定為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換句話說,雙方是夫妻關系,吵吵鬧鬧或者有些別扭都很正常。而且如果女方沒有充分指證丈夫強迫自己,就認定為壹般違法行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違法行為!

兩種後果截然不同。

如果是前壹種行為,後果很嚴重,就認定為強奸。最壞的情況下會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後壹種行為,那就更簡單了。可能只是警告或者罰款,然後讓夫妻正常回家,以後有問題隨時報警!

  • 上一篇:朋友的貸款還沒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 下一篇:通過審計獲取證據的方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