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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撤訴壹樣嗎?

法律分析:兩者的意思是壹樣的,只是全稱和簡稱的區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照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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