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橋網友壹縱三橫路咨詢:我是杭州某有限公司經理。新《公司法》中,關於股份轉讓,稱未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請問這裏的“不得與第三人對抗”怎麽理解?馬建榮律師解答:我提供壹些意見供大家參考:根據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對內對外轉讓股份,可以相互轉讓,對外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登記。所謂不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工商登記,轉讓方雖然轉讓了其股份,但名義上仍是公司股東。這可能會導致新股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權,並按照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而受讓方並不知情(因為工商登記未變更,可以合理信賴老股東或債權人),那麽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方不能利用其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對抗“第三人”,即新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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