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了患者及其家屬在治療中的知情同意權。因此,當母親本人無力搶救或嚴重昏迷時,就要征求家屬的意見。但根據壹般醫學原理,當母親的生命受到威脅時,醫生會提出優先救治母親的建議。
2.大部分醫院都會堅持“母親安全,嬰兒優先”的原則,全力保障母嬰安全,不會讓家屬做出“保大保小”的選擇。並且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對於危及生命安全的孕婦,醫生有責任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3.按照壹般醫學原理,醫生在遇到危及生命的情況時,也應該優先考慮母親。如果涉及到胎兒的安全,當然要說明,產婦家屬面臨“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的選擇,這種情況很少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2)胎兒有嚴重缺陷。(三)因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及孕婦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