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特別規定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未成年人壹般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但在某些國家(如日本)指未滿20周歲的公民。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構成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在考慮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其是否初犯、歸案後是否悔改、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於偶發性盜竊、搶劫、詐騙,如果數額剛剛達到較大標準,案發後能如實供述並積極退還贓物的,可以認為情節明顯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輕微犯罪,依法可以適當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壹般不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