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對開放式基金贖回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當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視為巨額贖回。當發生巨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受理的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延期其余贖回申請。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贖回,被拒絕的部分可以延期到下壹個開放日,贖回金額可以根據該開放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當然,當發生巨額贖回而延遲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相關處理方式,並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