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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的法律規定

新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基金管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支付贖回款項;(2)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暫停營業,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除法律規定外,投資者還應註意基金合同中的約定。

現實中對開放式基金贖回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當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視為巨額贖回。當發生巨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受理的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延期其余贖回申請。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贖回,被拒絕的部分可以延期到下壹個開放日,贖回金額可以根據該開放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當然,當發生巨額贖回而延遲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相關處理方式,並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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