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買車的,車主為了偷稅漏稅和管理,都是從廠家購買場(廠)內專用智能車的合格證。車輛懸掛內燃觀光車、老年代步車號牌,未懸掛本車號牌的,依據相關法律第95條第1款的規定,扣留本車,依法處罰smart車;
2.凡無場(廠)內專用Smart車輛合格證,屬於拼裝、拼裝、報廢的內燃觀光車、老年代步車的,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2款和第10條第1款。
3.凡具有場(廠)內專用smart車合格證且車輛屬於柴油觀光車、老年代步車的,由於此類車輛技術標準遠低於Smart車,只適合在場(廠)、步行街等封閉範圍內行駛,不具備上路行駛的安全技術要求,因此嚴禁此類車輛上路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