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農村集體建設預留土地政策

農村集體建設預留土地政策

1.在當前的經濟社會中,經常發現1鄉鎮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直接將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出讓或租賃給企業。需要討論這種行動的合法性和法律風險。

2.《土地管理法》第4103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因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直接轉為建設的僅限於幾種情況: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房子;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其他情況下,如果要把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必須先把國家征用的集體土地做成國有土地,再把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土地管理法》第610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有1種特殊情況,即鄉鎮企業土地使用權因破產兼並依法轉讓的,集體土地可直接作為建設用地,無需先轉為國有土地。近年來,1壹些地方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租賃)、承包等方式,違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項目建設。對此,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要嚴格制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為農用地的違法行為。因此,希望通過土地租賃規避法律的企業,仍然要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

  • 上一篇:內燃觀光車交警查嗎?
  • 下一篇:這個女孩未成年就懷孕了。我能起訴那個人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