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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調動是否違反勞動法?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工作崗位的調動沒有明確規定,要看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的崗位,公司將員工調至其他崗位,則違反了勞動合同,員工有權拒絕。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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