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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制建設的傳統是什麽?

法律分析:我們壹直堅持民商合壹的傳統,將許多商事法律制度納入民法。從我國制定民法典而不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立法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國仍然堅持“民商合壹”,如民法典中關於營利性法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81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執行機構。

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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