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計算機犯罪分為三類:
(1)針對計算機的犯罪,如對個人計算機或網絡的攻擊,包括“非法訪問存儲在目標計算機或網絡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壞這些信息以獲取他人的電子身份”。
(2)攻擊計算機的犯罪,如以計算機為犯罪現場時,財產損失的來源、原因或具體形式,常見的有黑客、特洛伊馬、蠕蟲、傳播病毒、邏輯炸彈等。
(3)利用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的傳統犯罪,如利用計算機系統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通過聯網的計算機存儲、傳播淫穢物品、傳播兒童色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