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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美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法國家嗎?

可以說,美國是成文法國家,也是判例法國家。早在殖民時期,美國就表現出重視制定法律的傾向。獨立後,聯邦和州都頒布了成文憲法。

然而,在美國的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開始,其成文法也不斷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限制。自19年底以來,英美兩國不僅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而且頒布了大量的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在判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上,是壹種互動、相互制約的關系。成文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的解釋來修正成文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立法者的意圖,就會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變。

擴展數據:

由於歷史原因,壹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菲律賓、南非、英國、蘇格蘭、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魁北克等,具有兩種制度的特點。

亞非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具有西方法律體系和原始宗教法律體系的特點。例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體系,但也屬於印度教法律體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大陸法系,但也屬於伊斯蘭法系。

壹般來說,普通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前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和加拿大的魁北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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