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難產女職工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難產證明;
2.難產證明應當包括女職工姓名、難產診斷、擬延長產假等相關信息;
3.難產證明應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蓋章確認;
4.女職工持難產證明向用人單位申請延長產假。
難產的定義和診斷標準;
1.難產的定義:是指分娩時胎兒難以順利通過產道,使分娩過程延長或停滯,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輔助分娩;
2.診斷標準1:產程進展緩慢或停滯,經適當宮縮增強治療後仍無改善;
3、診斷標準2:胎兒頭部和骨盆不對稱,導致胎兒不能順利通過產道;
4.診斷標準三:胎位異常,如臀位或橫位,增加分娩難度;
5.診斷標準4:胎兒宮內窘迫需要緊急幹預,確保母嬰安全;
6.診斷標準5:母體因素,如產道異常或子宮收縮力不足。
綜上所述,難產女職工要延長產假15天,必須提供包含個人信息、難產診斷、延長產假建議的難產證明,並確保證明上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蓋章,才能正式向用人單位申請延長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