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關稅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但海關另有授權的除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批準,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前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九條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但海關特準的除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批準,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前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