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未經依法申請或者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